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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培训资料五:如何管理公共收益、档案资料、印章?

目 录 

第一部分  如何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补选委员

一、如何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基本常识】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类型

【实务操作】

(一)准备阶段
(二)议事阶段
(三)公示阶段

【重点关注】

(一)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二)召开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
(三)委员委托代理人参会的情形
(四)指定召集会议的情形
(五)会议议定事项的限制性规定

二、如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基本常识】

(一)需要补足委员的情形
(二)有候补委员时直接替补
(三)无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足时应补选

【实务操作】

(一)准备阶段
(二)补选阶段

【重点关注】

(一)设置候补委员的意义
(二)委员低于法定人数时的处理
(三)业主委员会逾期不补选委员的应对措施

👉业主委员会培训资料一:如何召开业委会会议、补选委员?


第二部分  如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基本常识】

一、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二、业主大会会议类型
三、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
四、业主大会会议议定事项
五、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定条件

【实务操作】

一、会议筹备
二、发布公告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重点关注】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难的应对措施
二、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难的应对措施
三、业主代表的履职方式

👉业主委员会培训资料二:召开业主大会的基本常识、实务操作、重点难点


第三部分 如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基本常识】

一、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要求

【实务操作】

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流程图

一、启动阶段

二、选聘阶段

(一)接受报名和推荐
(二)确定备选名单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发布表决结果公告

三、交接阶段

(一)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
(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完成交接手续

四、备案阶段

(一)备案
(二)归档

【重点关注】

一、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注意事项

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的准备工作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主体

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

六、物业管理的移交应注意的事项

(一)档案资料的移交
(二)承接查验的程序
(三)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履行的义务
(四)移交的法律监管

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中的争议解决途径

八、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仍未选定新物业服务企业时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培训资料三:如何选聘、解聘物业企业?签订合同、移交资料要注意什么?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基本常识】

一、业委会在申请维修资金中涉及的工作
二、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前提条件
三、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四、维修资金使用分摊

【实务操作】

一、常态维修

(一)常态维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资料
(二)常态维修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三)常态维修复核需提交的资料
    二、应急维修
(一)应急维修的情形
(二)应急维修的程序

【重点关注】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要明确
二、维修项目事实要清楚
三、维修方案制定要合理
四、维修项目公示要到位
五、维修表决要真实

 👉业委会培训资料四:如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范围、申请资料、流程图...)


第五部分  如何开展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一、如何管理公共收益

【基本常识】
(一)公共收益
(二)共有部分
(三)共有部分经营
【实务操作】
(一)公共收益的分配
(二)公共收益的使用范围
(三)公共收益监管
【重点关注】
(一)公共收益的来源
(二)公共收益在公共维修中的使用
(三)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公共收益的处理
(四)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二、如何管理档案资料

【基本常识】
工作档案的内容
【实务操作】
(一)档案资料的管理
(二)档案资料的交接
【重点关注】

(一)工作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二)档案资料损毁或遗失的责任后果

(三)档案资料不移交的责任后果

三、如何管理印章

【基本常识】
(一)印章的种类
(二)印章的名称
【实务操作】
(一)印章的刻制
(二)印章的管理
(三)印章的移交
(四)印章的补刻
【重点关注】
(一)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五部分  如何开展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一、如何管理公共收益

【基本常识】

(一)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系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二)共有部分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第3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三)共有部分经营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机构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书面公告,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7条第2款)



【实务操作】

(一)公共收益的分配

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18条的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作出规定。公共收益的分配方式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的内容,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二)公共收益的使用范围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可在下列几种使用方式中选择: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用于弥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范围。

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可在下列几种使用方式中选择: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弥补相关建筑物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所得违约金及赔偿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及赔偿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三)公共收益监管

依法利用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或者相关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相应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将相应资金交存于所在建筑区划的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帐户中。

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一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共有部分的经营及收益的支配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若拒不公开,可请求房管部门出面沟通协调,或者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账目审计,完善小区管理。



【重点关注】

(一)公共收益的来源

一般情况下,公共收益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

2、小区公共道路及其他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部分公共区域场地租赁费;

4、利用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

5、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6、其他合法的收益。


(二)公共收益在公共维修中的使用

根据《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公共收益不用于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因为上述费用已经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三)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公共收益的处理

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小区业主。业主大会成立之后,业主委员会应该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时同时办理清算移交手续。如果前任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办理移交手续,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第42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筹集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中列支。

公共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时应当规范管理,建立相应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鼓励业主委员会成立专门的财务工作委员会对工作经费进行管理。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二、如何管理档案资料

【基本常识】

工作档案的内容:

根据《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武房规[2012]1号)第3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物业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资料;

5、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6、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7、业主意见及建议。


【实务操作】

(一)档案资料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并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约定,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建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文件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应当指定专人保管,放置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办公场所。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上述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进行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并做好记录。


(二)档案资料的交接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重点关注】

(一)工作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工作档案资料是过去工作和历史的记录,是第一手的参考材料,是考察业主委员会工作最有效的依据。工作档案在日常工作中直接形成,客观地纪录了工作的真实情况,它主要包含合同、契约、决议、账目等。另外,工作档案具有很强的法律证明力,能给业主委员会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提供充分的原始凭证。因此,业主委员会必须从基础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将档案资料保管在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的专门场所。


(二)档案资料损毁或遗失的责任后果

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建设资料档案负有档案保管责任,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财务资料负有保管责任,对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小区公共物业经营收入负有会计保管责任,对于这些档案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档案资料的损毁、遗失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档案法、会计法、刑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档案资料不移交的责任后果

根据《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63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交回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或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何管理印章

【基本常识】

(一)印章的种类

印章主要包括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如有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务用名章,应当纳入统一刻制监管范畴。


(二)印章的名称

印章所刻名称应是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单上确定的名称,印章直径统一为4.2厘米。业主大会印章内容为“武汉市ⅩⅩ小区(大厦)业主大会”,印章的居中位置为各区行政区域统一的编号;业主委员会印章按届别刻制,内容为“武汉市ⅩⅩ小区(大厦)第Ⅹ届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居中位置为各区行政区域统一的编号。


【实务操作】

(一)印章的刻制

新成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后,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依法刻制印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后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印章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印章备案和印模留存手续。


(二)印章的管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以外的其他委员专人分别负责保管,业主大会印章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使用时,应当告知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可建立小区业主大会印章与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撤销、合并、换届或改变名称的,原印章应当及时交回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原办理准刻手续的公安机关备案。


(三)印章的移交

保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重新刻制印章,新印章生效后,前届印章作废。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者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保管的印章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四)印章的补刻

印章因损毁、遗失或被盗等需要补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提交申请刻制印章资料的同时还须持下列资料:

1、补刻印章的书面申请(写明补刻理由,并由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

2、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的印章作废声明;

3、印章被盗等特殊情况,还须持由发案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印章因损毁补刻的,相关人员在领取新印章时应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重点关注】

(一)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可以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2、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3、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6、依法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使用方案;

7、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8、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9、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签名后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1、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2、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4、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5、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6、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7、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8、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责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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